6月7日,成都市人大官網發布了四川省、成都市兩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這是近兩年我國地方政府發布的第三個會展業地方性法規,前兩個分別是2020年上海發布的《上海市會展業條例》和廈門發布的《廈門經濟特區會展業促進條例》。而在此之前,西安、昆明、杭州、濰坊等城市也發布過類似條例。

《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近年來,我國會展業高速發展,專業展覽場館可供展覽面積和展會舉辦規模均已穩居世界首位,已成為名副其實的會展大國。但是,我國會展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亂象,例如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市場化運作程度不高、缺乏高端專業人才,甚至存在“傍展”“騙展”等擾亂市場的現象。
筆者認為,之所以存在這些現象,與缺乏明確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法規密切相關。目前,國家和省級層面均未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缺乏對會展業的頂層設計指導。此前,國家層面出臺的會展業綱領性文件是國務院2015年第15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文件雖然對全國展覽業有統籌指導作用,但也僅為“意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其他中央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經常被“鉆空子”。例如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重申和明確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及商務部發布的《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事項服務指南》規定,申請舉辦冠名“中國”“中華”“全國”等類似字樣的涉外展覽項目應由商務部審批。但此前由于文件未對“國內展”進行規范,因此各種冠以“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展會比比皆是,參展商和觀眾也難以判斷展會是“涉外展”還是“國內展”,這也極大地擾亂了正規的會展市場。
因此,在國家沒有頒布全國性的會展法規的情況下,有地方立法權的會展城市相關機構出臺地方會展法規,無疑是對國家會展法規缺位的有效填補。例如《上海市會展業條例》明確規定: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舉辦單位的會展活動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在會展活動中展示與主題不符的展品或者從事其他與主題不符的活動,擾亂會展活動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商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會展活動管理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
《廈門經濟特區會展業促進條例》明確規定,需要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會展活動以及涉外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規定,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由會展業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記入本市失信企業名單并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展業促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這些地方法規不僅明確了當地會展業的管理部門,明確了對“傍展”“騙展”等擾亂會展市場行為的處罰規定,甚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處罰也進行了規定。這些舉措無疑將極大地消除當地會展業發展障礙,促進和保障當地會展業健康發展,同時也將對國內會展業產生巨大的、積極的影響。任何一部法規的出臺都有著嚴格和漫長的起草和審核流程。《上海市會展業條例》從2015年開始由上海市人大財經委、市商務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立法研究所等單位共同擬訂了《上海市會展業條例(草案建議稿)》,到2020年正式出臺,經過了五年多的艱難歷程;《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在借鑒上海、杭州等已有法規的基礎上,從立項、起草到出臺也歷時兩年半。因此,即便有地方立法權的會展城市從現在開始馬上著手立法工作,等法規正式出臺也可能是一兩年之后了。當然,就如“種一棵樹最好的時間是十年前,其次是現在”,會展立法也是如此。今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中國會展業也應該有個更好的開局。各個有地方立法權的會展城市應該從現在開始就推動地方會展法規的立法工作,通過法規改善地方會展業發展環境,增強自身的國內國際競爭力。同時,會展業各方也應該聯合起來,推動國家會展法的立法工作,改善中國會展業的發展環境,消除會展業發展障礙,助力中國早日從“會展大國”走向“會展強國”。
會展法治化,我們已上路,前途光明璀璨,請昂首闊步前行!